QQ咨询

会员中心

我的消息

咨询留言
姓 名*
联系方式*
咨询内容*
123律师网

微信扫一扫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 责任编辑:互联网 |  2022-06-29 14:45:01 |  177

  我们都知道,共同犯罪是必须两个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有哪些情形是符合两个人以上一起犯罪,却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呢?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希望对大家了解共同犯罪有所帮助。

  一、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二、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四、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五、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

  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六、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七、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七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本站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转载声明: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15天内同本网站联系解决。

推荐口碑律师

  • 张晓莉律师 擅长:医疗纠纷

  • 耿国强律师 擅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 杨超律师 擅长:税务、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

  • 郑丽芳律师 擅长:毒品犯罪 诈骗罪

  • 王旭波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纠纷,建筑工程纠纷。

  • 郝风才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金融借款纠纷、婚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房产纠纷、重大、疑难诉讼及执行案件、行政诉讼

  • 李弟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

  • 王胜军律师 擅长:律师执业10余年,擅长征收拆迁、知识产权、公司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

  • 周雪林律师 擅长:拆迁安置、土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 田希超律师 擅长: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保险纠纷

友情链接

FRIEDSHIP LINKS
  • 扫码咨询律师

  • 关注官方公众号

2018-2021 www.wfbylawyer.com 123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QQ:6568918   ICP备案号:渝ICP备19001555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