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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农村土地征收在民法典中的程序是什么

责任编辑:卓律网整理 |  2021-01-15 11:56:44 |  185
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而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一定法律程序的,那么民法典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卓律网在线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而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一定法律程序的,那么民法典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卓律网在线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农村土地征收在民法典中的程序是什么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征收基本农田的,还需要国务院批准。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国务院审批才能征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土地拆迁安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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