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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子女抚养费根据民法典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

责任编辑:卓律网整理 |  2021-02-07 14:15:22 |  464
我们都知道欠钱不还的人越来越多了,很多人都没有写借条的,而且债务纠纷也是大家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欠钱不还的解决途径就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民法典规定了子女抚养费优先于普通债权吗?下面由卓律网金牌律师详细为你进行解答。跟着卓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都知道欠钱不还的人越来越多了,很多人都没有写借条的,而且债务纠纷也是大家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欠钱不还的解决途径就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民法典规定了子女抚养费优先于普通债权吗?下面由卓律网金牌律师详细为你进行解答。跟着卓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子女抚养费根据民法典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
 
  抚养费是生活必须费用,优先于债务受偿。
 
  就算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法院也要给被执行人留下必须的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推荐阅读:子女抚养费根据民法典多久可以申请执行
 
  二、债权转让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子女抚养费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属于生活必须费用,优先于债务受偿。就算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法院也要给被执行人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卓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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